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

      

《兩岸經濟協議》


協議簽署(重慶,2010.06.29)



早收清單(經濟部,2010.06.24)


ECFA三讀通過(台北,2010.08.17 10:20PM)

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

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於民國100年1月6日成立,此會為根據 ECFA第十一條 機構安排授權成立的非常設組織,是在海基、海協兩會的架構下,屬任務組成的平台,由政府機關代表組成。經合會根據ECFA後續議題,由雙方同意後進行協商,若獲得結論,須回到兩會架構下,完成法定程序,同時根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送立法院備查或審議。ECFA後續四項協議包括:投資保障協議、爭端解決機制協議、貨品貿易協議、服務業貿易協議。

目前此會由經濟部常務次長梁國新與大陸商務部副部長姜增偉擔任兩岸經合會首席代表。組成名單以政府官員主

經合會轄下將設6至7個小組,包括貨品、服務業、智慧財產、經濟合作、爭端解決、投資以及金融服務業,原產地小組則被取消設立。

兩岸經濟協議文本網要

以下為第三次正式協商(2010.06.13)後確定之文本網要:

序言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貿易與投資(針對貨品貿易、服務貿易、投資等訂定雙方進一步協商的原則與項目。)
第三章:經濟合作(明定後續合作事項包括智慧財產權保護、金融合作、貿易便捷化及產業合作等。)
第四章:早期收穫計畫(包括貨品貿易早期收穫與服務貿易早期收穫相關條款;實施早期收穫之產品及服務業別清單,將由雙方進一步確認後,納為本協議的附件。)
第五章:其他(主要包括爭端解決、機構安排、生效(雙方各自完成程序後,依議定之方式進行通知及生效)、終止(明定協議終止之程序及相關問題)等條款。)

共5章16條。

另有5項附件:貨品貿易早期收穫計劃、服務業早期收穫計劃,以及貨品貿易臨時原產地規則、服務提供者定義、貿易救濟。

文本資料來源:

ECFA雙英辯論(2010.04.25)


辯論全程(民視版):[影音] ECFA 辯論全程轉播:馬英九 Vs. 蔡英文 / 2010.04.25
辯論轉播(鳳皇衛視版):[影音] ECFA 辯論轉播:馬英九 Vs. 蔡英文 / 2010.04.25

   

電視辯論後民調

簡介

全名: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ECFA)

簽署經濟體:台灣與中國

協議內容:包括商品貿易(排除關稅和非關稅障礙)、服務貿易、投資保障、智慧財產權、防衛措施、經濟合作、經貿爭端的解決機制等,是一個涵蓋範圍廣泛的區域貿易協定。

適用範圍:ECFA 為區域貿易協定,此架構將只適用於台灣與中國之間,屬於雙邊的自由貿易(FTA)。

開放時程:按 WTO 架構,ECFA屬過渡協定,雖無強制性,但通常在10年內,兩邊必須完成約90%的商品服務免關稅,台灣與中國將互相大幅開放市場給對方。

開放重點:台灣到大陸的商品零關稅,大陸到台灣的商品也是零關稅。實質上即「自由貿易協定 / Free Trade Agreement (FTA)」。
     相關政府態度請見:〈朱立倫:不只 ECFA 還要簽他國 FTA〉2009.11.09)
              〈史亞平:ECFA 簽署後 台灣與新加坡談 FTA〉(2009.11.10)
              〈國貿局局長黃志鵬:台灣推動與歐盟洽簽 FTA、加入 P8 談判〉 (2010.01.29)

簽訂地位:ECFA 實質上等同「自由貿易協定(FTA)」,屬於國與國的對等關係,故基本上沒有矮化國格的問題。需注意的問題反是實質雙邊貿易開放零關稅後,對國內本地各種產業的衝擊。

資料來源:中華經濟研究院 (以上部份簡介引自商業周刊 第1138期)

協議相關簽訂進度與時程

引用《經濟日報》報導 (2009.10.26) [5]:
據透露,政府規劃最遲明年3、4月兩岸簽署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同一時間也恢復台美經貿談判,「開放牛肉,就是為了台美貿易暨投資架構協定(TIFA)做準備。」

知情人士進一步透露,台灣與大陸、美國簽署 ECFA、TIFA 是同步進行,其餘包括與新加坡、澳洲、歐盟、日本、南韓各國也密集接觸,針對雙邊簽署 FTA 都有進展,這就是政府的全球經貿戰略布局。......若依順序,明年3月簽署 ECFA、台美恢復經貿高層對話,但不論 ECFA、TIFA 都屬架構協議性質,台灣與新加坡簽署 FTA,「明年一定會簽」。

引述《聯合晚報》報導 (2009.12.28) [6]:
經濟部長施顏祥上午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答覆立委質詢表示,ECFA(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第一次正式諮商,最快下(元)月會進行。「早期收穫」貨品項目大約會在 500 項左右,主要包括石化、機汽車、機械等。(金融服務業是否在早期收穫清單中,由金管會負責談判)

《中央社》報導(2010.01.13):海基會取得陸委會授權商簽 ECFA


《聯合報》報導(2010.02.07):ECFA 「早期收穫清單」計算基準 兩岸主張不同

早期收穫清單

何謂「早期收穫」?
在 WTO 架構下,以 FTA 模式簽訂 ECFA 這類之「免關稅協定」,一般原則都是「十年內逐漸消除雙方關稅」。有所謂「早期收穫」的起因就是來自於「逐漸消除」這四個字的原則。以去年南韓與歐盟草簽的「歐盟-南韓自由貿易協定」(2009.10.15)為例,雙方撤除關稅的期間就分為「即時、三年內、五年內、七年內」四種 [4]。所以也可以這麼(非正式地)說:如果免關稅的項目是屬於「即時開放」的,那麼早期收穫清單就變成了「即時收穫」清單。三年內要免關稅的項目清單就成了「三年收穫」清單。

相關新聞可見:〈台灣擬定 ECFA 服務業早期收穫清單〉/ 中央社 (2009.10.26)

目前經濟部規劃的清單項目包括(2009.12.29):
石化、機汽車、機械、批發業、零售業、電腦服務業。(「金融服務業」和「電信服務業」的主管業務機關為金管會與NCC)

目前規劃中的「早收清單」 (引用《非凡新聞周刊》 (2010.01.21)):
依據經濟部工業局規畫與彙整,列入早收清單的工業產品內容包括:石化業方面有石化基本原料、塑膠原料、橡膠原料、人造纖維原料與石油化學品;紡織業則以中上游產品為主,如上游的紗與線、中游的織布、工業用紡織品、其他紡織品;機械及零組件則有工具機、產業用機械、機械零組件;還有LED產業汽車、汽車則還要談關稅配額;另據了解,面板也可能列入,主要是考量日、韓兩國尚未與大陸約定調降關稅,一旦談成,有助我面板業者提升大陸占有率。

工業局長杜紫軍表示,早收清單篩選原則是具有降稅急迫性的項目,例如我與東協稅差較大的產品,還有中國市場重要性高的項目,這有利我業者爭取中國市場占有率;而農產品以及艱困產業則不會納入。如果雙方談判順利,ECFA簽署後須經立法院同意始能生效,預估早收降稅明年正式生效。

官方說法


馬英九於「總統報告:兩岸經濟協議」記者會(2010.02.09)指出:
協議內容至少包括三大部分:第一是「減免關稅」,因為台灣賣至大陸東西較多,低關稅對台灣有利;第二是「投資保障」,當台商碰到不公平、不公義時,將有完整規範保障;第三是「保護智慧財產權」,讓台灣智慧財產,不因盜版而受害。

對於協議簽訂後對產業產生的傷害,亦提出三種補救方式:第一是「振興輔導」,內銷產業若受到大陸威脅,受害前將幫助產業更有競爭力;第二是「調整體質」,若產業已受害,但受害不嚴重,會協助調整體質;第三是「損害救濟」,若產業已實際受損害,經濟部將分十年編列九百五十億元救濟。

ECFA與政治



官方說帖

壹、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介紹

一、推動目的: 政府推動和中國大陸簽署ECFA主要有三個目的。
1.
要推動兩岸經貿關係「正常化」。目前雖然兩岸都是WTO的成員,但是彼此之間的經貿往來仍有許多限制。
2.
要避免我國在區域經濟整合體系中被「邊緣化」。區域經濟整合是全球的重要趨勢,目前全世界有將近247個自由貿易協定,簽約成員彼此互免關稅,如果不能和主要貿易對手簽訂自由貿易協定,我國將面臨被邊緣化的威脅,在重要市場失去競爭力。而中國大陸是目前我國最主要的出口地區,與中國大陸簽署協議並有助我國與他國洽簽雙邊自由貿易協定,可避免我被邊緣化。
3.
要促進我國經貿投資「國際化」。陸續與中國大陸及其他國家簽署協議或協定,可助台灣融入全球經貿體系,並吸引跨國企業利用我國作為進入東亞的經貿投資平台。

二、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之內容
1.
名稱:暫訂為「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是規範兩岸之間經濟合作活動之基本協議,正式的中、英文名稱需等要未來兩岸雙方協商後才能確定,目前暫時的英文名字為 ECFA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2.
何謂架構協議:「架構協議」是指簽署正式協議之前所擬訂的綱要,僅先定架構及目標,具體內容日後再協商,因為要協商簽署正式協議曠日持久,緩不濟急,為了考量實際需要,故先簽署綱要式的「架構協議」,並針對攸關生存關鍵之產業,可先進行互免關稅或優惠市場開放條件之協商,協商完成者先執行,這部分稱為「早期收穫(Early Harvest)」,可立即回應我國面臨國際經營困境產業亟需排除關稅障礙之需求。國際上,亦有其他國家簽署架構協議之案例,例如,東協分別與中國大陸、韓國、日本、印度等國都簽有架構協議。
3.
主要內容:協議的內容將由兩岸雙方協商決定,參考東協與中國大陸全面經濟合作架構協定及我方的需求,其內容可能包括商品貿易(排除關稅和非關稅障礙)、早期收穫、服務貿易、投資保障、防衛措施、經濟合作,以及爭端解決機制等。
4.
定位:不採港澳模式,也非一般的「自由貿易協定(FTA)」,而是屬於兩岸特殊性質的經濟合作協議,不違背世界貿易組織(WTO)精神;只規範兩岸經濟合作事項,如同兩岸已簽署的海空運等九項協議,不涉及主權或政治問題。
5.
協商基本原則:協商時我方將秉持對等、尊嚴、公平的原則,絕對不會自我矮化。另外,政府將依據馬總統之承諾,不會進一步開放中國大陸農產品進口及不開放中國大陸勞工來台工作;並將以符合「國家需要」、「民意支持」、「國會監督」三原則推動。

貳、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之利益

依據中華經濟研究院以GTAP模型研究,兩岸簽署ECFA對台灣經濟之影響,研究結果顯示簽署後對台灣GDP、出進口、貿易條件、社會福利均呈現正成長,整體經濟成長率將增加1.65%-1.72%、總就業人數將增加25.7-26.3萬人,對總體經濟有明顯正面效益,全民皆可分享此經濟成長的果實,此外,簽署後對台灣的利益還包括:
 取得領先競爭對手國進入中國大陸市場之優勢
 吸引外人來台投資,有利台灣經濟結構轉型
 成為外商進入中國大陸市場之優先合作夥伴及門戶
 有助於產業供應鏈根留台灣
 有助於中國大陸台商增加對台採購及產業競爭力
 有關加速台灣發展成為產業運籌中心

叁、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之衝擊及政府因應措施

不可諱言,ECFA簽署後雖然總體影響為正,但對各產業有得有失,確有可能對若干產業造成負面影響,但政府已擬妥完整的因應措施,包括:

一、同時積極推動與主要貿易夥伴洽簽FTA:
政府在洽簽ECFA同時,亦同步積極推動與美、日、星、東協、歐盟等主要貿易伙伴洽簽FTA,採雙管齊下,同時並進方式進行,避免我在區域經濟整合體系中被邊緣化,同時改善我國總體經營環境,有利台商進行全球布局,反而可避免加深對中國大陸之依賴。

二、協商時爭取有利之條件:
1.
對於內需型、國內較為弱勢等容易受到中國大陸進口產品衝擊之產業,未來將在與中國大陸協商時,將爭取該等產業不列入早期收穫清單,並爭取保留、不開放、較長期程開放或調適期等開放之配套措施,為產業爭取調適空間並減緩衝擊。
2.建立風險管理機制,包括:強化大陸商品進口監測機制、透過協商建立兩岸貿易救濟制度等。
3.訂定終止條款,如發現中國大陸無善意遵守協議,可通知對方終止協議。

三、運用相關產業輔導措施:
運用目前產業相關輔導措施,促進產業升級與轉型,以及提升產業技術水準,包括:
1.產品開發補助計畫:如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協助傳統產業技術開發計畫辦法。
2.服務業研發輔導:如協助服務業研究發展輔導計畫。
3.技術及創新營運模式研發補助:如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業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創新科技應用與服務計畫等。
4.貸款及資金協助輔導:如促進產業研究發展貸款計畫、促進中小企業智慧財產資金融通等。

四、推動「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輔導計畫」:
經濟部業已啟動「因應貿易自由化加強產業輔導計畫」,依個別產業特性及遭遇問題,輔導內容如下:
1.風險管理及行政支援協助措施:簽署貿易協定時優先爭取延長降稅時程、協助運用貿易救濟、提供資金融資協助等。
2.相關產業輔導措施:進行輔導型產業現況調查、建立國產品共同標章、協助拓展內外銷、提供產業技術與管理升級輔導。
3.相關產業個案輔導措施:運用研究機構技術能量,提供輔導型產業個別企業升級轉型所需之即時、短期程技術輔導,加快企業升級轉型速度。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國際貿易局 ECFA 專區文件 〈ECFA介紹〉(2009/9/28)

相關 ECFA 專區

ECFA 相關訊息 / 中華經濟研究院

資料來源

[1] 非懂不可 ECFA! / 商業周刊 第1138期 (2009/09/14)
[2] 中華民國國際貿易局 ECFA 專區文件 〈ECFA介紹〉(2009/9/28)
[3] 中華民國 ECFA 官方網站:http://www.ecfa.org.tw
[4] 歐盟與南韓草簽自由貿易協定 / 經貿法訊第91期(2009.10.30),第 12~14 頁。
[5] 台美 TIFA 與 ECFA 同步 / 經濟日報 (2009.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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