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片沖洗業

      

相片沖洗業產生廢棄物(廢顯/定影液)之相關法令規範摘要

1.
廢顯/定影液經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檢測,若總銀超過 5.0 毫克/公升,則屬溶出毒性有害事業廢棄物 (廢棄物代碼:C-0107 、C-0108)。

2.
貯存:
*應以固定包裝材料或容器密封盛裝,置於貯存設施內,分類編號,並標示產生廢棄物之機構名稱、貯存日期、數量、成分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
*貯存以二年為限,超過二年時,應於屆滿三個月前向貯存設施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延長。

3.
清除、處理
*應交給合法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或再利用機構,並簽訂書面契約。
*應以書面之六聯單申報廢棄物流向,保留第六聯及第三聯(紀錄應保留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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